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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海关指定监管作业场地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9-25 17:53 人气: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海关指定监管作业场地不仅“看上去”像,它们的概念也容易混淆,那么要如何区分呢?

一、历史沿革不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首次提出海关监管场所的概念;201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定义;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功能得以扩充。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在《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中,提出指定入境口岸的概念;2018年4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正式划入海关。机构的改革带来监管手段的变革,翌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定义正式被提出。

 

二、定义不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38),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根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2021年第4号公告-3修订),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三、包涵范围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主要包括: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指定监管场地的范畴包括: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四、设置目的不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为了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或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行进出、停靠,并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同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为了加强海关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海关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动植物疫病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国门生物安全。

 

五、设置程序不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监管作业场所的流程为:申请企业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的流程为:地方政府提交立项申请→直属海关初审→直属海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复审→海关总署提出批复意见→企业两年内完成建设→企业提交验收申请→直属海关预验收→海关总署验收→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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