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09:02 浏览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
企业在办理备案变更加工贸易存放场所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
(二) 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温馨提示
#01
如果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未在海关备案的场所,将会处以存放货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02
存放在已备案存放场所的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实行专料专放。
#03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04
存放场所仅能用于存放加工贸易货物,不能开展加工作业,如有加工需求可联系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外发加工或新增经营地址等业务。